索 引 号:1000018481/2018- | 发布时间:2018-01-05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 文 号:榆政发〔2017〕49号 | 公文时效: 有效 |
名 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发〔201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号),全面深化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盐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逐步建立市场化食盐运营体系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全面放开食盐价格,非食用盐运销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我市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盐业体制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以现有的3家为基数,不再审核转报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市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设立食盐生产分支机构。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加强产销一体合作,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合作的方式进入食盐生产领域。鼓励盐业企业加强盐产品研发,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差异化需求。(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的13家为基数,不再审核转报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推动市级食盐批发企业与县市区食盐批发企业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加强对食盐市场的动态监控,引导食盐批发企业在陕西盐品交易平台上交易,实现交易公开透明,确保食盐销售主渠道作用,保障我市食盐市场有序竞争。支持各县市区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业公司)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坚持食盐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或市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安全及食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市盐务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盐资源开发利用,保证行业稳定发展,负责组建榆林市盐资源开发研发中心,建立盐化工项目库和盐化工专家库,完善食盐和盐化工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提升盐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在盐业体制改革期间,统筹解决县市区盐务管理部门在隶属政府直属事业编制和上下划过程中遗留的相关问题,强化盐务局职能。各县市区盐务局负责本行政区的盐业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司法、卫计、食药、工商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级工商部门不得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市盐业综合管理平台(包含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全市盐业市场运行及储备管理动态监管、市域食盐价格波动预警、盐政执法信息化,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牵头单位:市编办、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县市区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盐业公司)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己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当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盐务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盐业公司)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盐生产、批发企业要建立生产和销售档案,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本辖区一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的储备量。市上拟建一座储量为4000吨的食用盐储备库。市级食盐储备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解决,市盐务局负责管理并委托市食盐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和轮储,确保储备到位。市食盐储备库为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市盐务局会同市编办研究制定市级食盐储备库机构、人员设置;市盐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政策。县市区食盐储备库参照市级食盐储备库执行,县市区财政预算要安排本级食盐储备、储备库建设等相关经费,建立和完善县市区食盐储备体系,加大本地区应对区域灾难性事故造成的食盐短缺预防能力。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企业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三、保障措施
(十)完善盐业法规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陕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盐业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按章管理。(牵头单位:市盐务局、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市盐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省盐务局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十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市盐务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盐业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制订我市盐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盐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陕西和市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机制。市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招商局、市法制办)
(十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地区及碘缺乏地区合格碘盐供应,确保全市碘盐合格率、食用率、覆盖率在95%以上,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防止碘缺乏危害反弹。市卫计局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组织开展市内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碘缺乏地区范围和食用碘盐含量平均水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盐务局、市卫计局继续总结配给制经验,要扩大我市碘盐配给范围,逐步提高配给标准,碘盐配给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碘盐配给工作由市盐务局组织实施,确保政府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巩固我市防治碘缺乏病危害取得的成果,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十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关注盐业市场动态,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市盐务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县级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十五)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陕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行政企分设、政资分开的原则,对市县区盐业公司进行重组,统筹组建榆林市盐业集团,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采取委托监管方式,由市盐务局进行综合监管。重组后的市盐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全市境内的食盐供应、新盐品研发、跨市经营、协调陕西盐品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各级盐业公司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系统性处置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级盐业企业改制、重组和职工安置等工作,落实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盐业职工,应参照兄弟省市盐改办法予以妥善解决,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到食盐储备、盐政执法辅助工作岗位,用以支持盐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要妥善分流、安置盐业企业富余人员,充分落实企业职工提前离岗或退休前缴纳“五险两金”和发放工资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十六)加强盐业市场监管。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增加盐政执法机构、人员设置,提高机构规格,强化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贩假盐或以工业盐假冒食盐等各类涉盐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食盐生产、运输、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巩固“食盐安全村”成果,不断净化盐业市场,保障食盐安全。(牵头单位:市编办、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十七)加快推进盐化工建设。市县区盐务局是本市县区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盐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化工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优化投资环境,放宽招商引资条件,打造高端盐化工基地建设。市县区盐务主管机构要加强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延长产业链;坚决制止和打击私自开采,私制盐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盐业公司)
(十八)研究开展盐文化旅游产业建设。市盐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利用我市境内的各种盐资源,结合其它旅游项目,统筹建立生态、涉盐为一体的娱乐项目。建立盐文化博物馆,展示我市原始制盐文化和现代相结合的文化体系,力争创新榆林特色的盐文化产业。(牵头单位:市旅发委、市盐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组织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盐业体制改革中的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强化责任落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分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平稳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推进落实,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做好市场监管、食盐储备和科学补碘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媒体,广泛报道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增强市场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分步实施改革。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